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鸣放,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虞建华,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菁菁,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塘桥村大和别墅。
负责人:雷佩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富佳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杨鸣放、虞建华、杨菁菁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和别墅业委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准予其参加诉讼。2019年10月17日,原告安徽富佳上海分公司向本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同年10月29日,第三人大和别墅业委会同意原告撤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均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5元(已付),由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负担40元(已付)。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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