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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薛磬砚、王景嬿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磬砚,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景嬿,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塘桥村大和别墅。
  负责人:雷佩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富佳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薛磬砚、王景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薛磬砚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2019年5月20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薛磬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和别墅业委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准予其参加诉讼。2019年10月17日,原告安徽富佳上海分公司向本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同年10月29日,第三人大和别墅业委会同意原告撤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均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5元(已付),由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大和别墅房屋业主委员会负担40元(已付)。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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