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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太阳岛大厦23楼A单元。
  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室F座。
  申请人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两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利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安徽康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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