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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裴桂雨。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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