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裴桂雨。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杨柳青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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