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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刚,男。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65.90元,减半收取计10,332.95元,由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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