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高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欣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欣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安徽省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欣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悦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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