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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曹振成与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振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凤才,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振成、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振成、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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