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官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修俪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请求人:上海奥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区Y207。
法定代表人:周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朝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胡宏磊,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楠,该公司工作人员。
请求人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请求人上海奥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南公司)称,奥南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复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转委托于2018年12月27日根据金盾公司的指令,向被请求人上海朝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云公司)委托出运货物,后朝云公司向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订舱,货物已于2019年1月从上海港出运。船公司签发编号为597250997涉案提单,根据该提单记载,金盾公司为涉案货物托运人,但朝云公司因故未向两请求人交付上述提单。为此,两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朝云公司交付上述提单。金盾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00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引起损失或相关海事纠纷确定的赔偿责任。
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金盾公司为涉案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奥南公司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人,朝云公司接受委托进行涉案货物的订舱出运事宜,在完成委托业务后应将提单交付金盾公司或通过奥南公司转交。两请求人目前已向朝云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海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故两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依法有据,该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上海奥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请求;
二、责令被请求人上海朝云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求人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上海奥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597250997全套正本提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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