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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顺强海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嘉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安徽省顺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政府办公大楼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施长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军,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XX号XXX幢二楼2108室。
  申请人安徽省顺强海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嘉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欠付船舶运输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申请人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于同年10月8日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本案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顺强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顺强海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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