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和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佰丽公司)、上海宇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葵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以宇葵公司为被告今佰丽公司的经销商,今佰丽公司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宇葵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宇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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