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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徽绿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
  被告: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世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绿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绿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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