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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束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
韩翡翡

申请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束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翡翡,该公司财务部财务专员。
申请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431515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出票人保定长城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24日,付款行及承兑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高碑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革江
审判员:姜静
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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