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书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马钢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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