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恒华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安新县杨某某奥柯某鞋厂
王某某
原告安新县恒华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杨某某奥柯某鞋厂。
经营者王占全,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32民初1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的冻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32民初1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的冻结。
审判长:刘金环
审判员:白江平
审判员:田振生
书记员:夏章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