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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恒华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杨某某奥柯某鞋厂、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新县恒华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安新县杨某某奥柯某鞋厂
王某某

原告安新县恒华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杨某某奥柯某鞋厂。
经营者王占全,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32民初1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的冻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632民初1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占全的银行存款204400元的冻结。

审判长:刘金环
审判员:白江平
审判员:田振生

书记员: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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