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从阿里巴巴1688平台、淘宝网以及闲散人员手中购进无产品合格证、中文标示的性保健食品,通过经营的临汾市尧都区桔色成人用品**店以及微信****,共计销售金额17000元。2020年7月8日11时,公安民警在临汾市尧都区桔色成人用品五一路店内现场查扣万艾可22盒,特效百分百15盒,壮阳大法12盒,精品伟哥11盒、中药伟哥11盒,金牌玛卡3盒,一片大好3盒,植物伟哥3盒,共计80盒。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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