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M*******9,大专文化,系大连**有限公司技术员,韩国籍,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3时3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辽B****9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于当日3时56分抽取血样。2020年9月7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该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关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停车场拓号、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码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检测结果、S200059587号《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移至机动车辆通知书;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
2.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189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