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11号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苑**区第*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安某甲醉酒后驾驶悬挂粤JVZ****号(套牌,车辆识别代码为LYF*****,发动机号码TN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大良大信新都汇(佛01县道1公里300M)对开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安某甲没有驾驶资格证。
经鉴定,被告人安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4.视听资料。
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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