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马国,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3时许,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街**足浴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了两对卖淫嫖娼人员。现查明:2018年12月至今,被告人安某某在本市**街**号经营了一家“**”足浴店。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该场所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案发当天被告人安某某介绍了卖淫女苏某某、陈某与嫖娼人员胡某某、侯 某某各进行了1次卖淫嫖娼活动。
案发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安某某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梅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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