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庄**队**号附**号,住周口市川汇区**办事处**路**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周口市川汇区永丰路(原光明路)**村村民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栾某甲、代某甲五家的6.59亩自留地被村委会以每亩每年12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丙,租赁期限10年。2012年4月份租赁期限届满后,代某甲等人不同意再将此处的土地租赁给王某丙,王某丙强行在这6.59亩地上盖起围墙,后代某甲等人把王某丙盖起来的围墙扒了几个洞。2016年4月1日,贾某甲(已判刑)纠集张某甲(已判刑)、宋某甲(已判刑)、郑某甲(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郭某甲(已判刑)、王某戊(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龚某甲(已判刑)、被告人安某甲等二十余人及方某甲(已判刑)、买某甲(已判刑)、娄某甲(已判刑)等十余名回族妇女帮助王某丙征地,在贾某甲、张某甲、宋某甲、郑某甲、王某丁、郭某甲、王某戊、张某乙、安某甲等二十名青年男子的助威和恐吓下,方某甲、买某甲、娄某甲等回族妇女对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栾某甲、及已年近八十岁的代某甲等人进行辱骂,并殴打王某己,致使代某甲、王某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其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安某甲户籍信息、被告人安某甲前科说明、被告人安某甲归案经过等;
2. 证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辛、王某己、代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昌锋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安某甲住周口市川汇区**办事处**路**号**小区**号楼**室。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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