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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安奎,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2月3日,被告人安奎在其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其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安家小村其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安家小村家中,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积怨双方扭打起来,打斗过程中用刀将被害人赵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奎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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