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7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巷**号,无业。1996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被原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200元;2019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逮捕。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路过本区过店街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棋牌室门前时,和朱某某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后安某某用拳头击打朱某某面部,并将其摔倒在地,拳打脚踢朱某某头面部及脊背。后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0日11许,安某某来到朱某某经营的棋牌室,与朱某某丈夫刘某某发生冲突并相互撕打,刘某某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1日23时30分许,安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躲藏在朱某某在本区紫金城经营的麻将室门口,发现其关闭店门出来后,上前将其打到在地,朱某某持雨伞反抗,逃往附近的“天天乐亦菲小超市”,并呼救,安某某追至该超市,持刀戳中朱某某左耳前颞部,后欲继续刺戳朱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多名群众控制。朱某某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鉴定意见书、DNA生物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因素未得逞,属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希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崆峒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3页;
3.刀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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