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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世军)(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陕西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驾驶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靖边县长庆路宁靖物业处7号公寓楼108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榆庆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陕西晟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李某甲(批捕在逃)、李某乙(批捕在逃)、王某甲(批捕在逃)、王某乙(批捕在逃)、刘某某(批捕在逃)、马某某(批捕在逃)、任某某(刑拘在逃)、李某丙、安某某伙同长庆油田采油四厂天赐湾作业区王磊、孙某某、侯某某(取保候审)、**台**王某丙、员工姜某某,天赐湾作业区天一拉集油站员工王某丁、孙某某、侯某某等人,利用陕西晟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油拉运罐车从天赐湾作业区天一拉站往杨米涧作业区新一计拉油卸油过程中,内外勾结盗窃原油,并以每盗窃一吨原油,付给孙某某、侯某某、王某丙等人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中旬,为了更隐蔽的盗窃采油四厂原油,李某乙联系武某某,让其非法改装晟凯公司的4台油罐车,加装“罐中罐”,并约定改装一台车付400元钱,武某某同意后,李某乙安排李某丙、王某戊、安某某刘某某驾驶各自的油罐车到靖边县河东“小武打蒸汽焊管厂”,找武某某在油罐车内第一防浪板底部的孔洞处加装一个气动阀,在罐体内形成一个1吨的暗罐。武某某焊装完毕后给李某丙、王某戊、安某某刘某某讲解了气动阀的使用方法。此后,王某戊、李某丙、安某某刘某某等人去天赐湾作业区天一拉装油,在新一计卸油台卸油的过程中,暗罐里都留存1吨原油。王某戊、李某丙、安某某刘某某将油罐车开到晟凯公司靖边马鞍山车队院子后,把暗罐里存的原油倒进停在公司院子的另一辆陕AH3570罐车内,再由李某乙联系一辆红色四轿半挂车把油罐车里的原油运走销售牟利,直到2019年10月12日,李某丙驾驶油罐车盗窃原油时被第四采油厂**大队人员现场查获。

经查,自2019年9月1日至案发期间,武某某盗卖原油50.31吨,涉案价值144861元;安某某盗卖原油6次,每次1.17吨,共计7.02吨,涉案价值20052元。

经本院审查认榆林市公安局榆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安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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