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安桃英、安西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桃英,女,汉族,1942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户籍地:孝昌县,现住孝感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西平,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桃英因与被上诉人安西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桃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被上诉人安西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人安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称其子安某在场且知情与事实不符。安西平质证认为,对证人安某的证言不认可,即便证人不在场也与本案没有影响。本院认为,证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安桃英认为,1.对其中认定卖房的事实不认可,安桃英不知情,也没有托安迎年卖房.2.对其中认定安某在场有异议,签订协议时安某不在场。安西平无异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安桃英提出的上述异议因缺乏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桃英上诉称双方存在租房合同关系因其没有证据证实而不能成立,且其在上诉状中又称是其夫吴兆平私下卖房,而安西平一审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原属安桃英与吴兆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安桃英虽未在安西平与吴兆平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收款收条上签字,但二审中,安桃英当庭陈述安西平送了4000元到其家中,当时还有其夫在场,只是认为该4000元是租房租金,但在收款收条上则明确载明收到的是购房款而非租金,因此,安桃英称当时安西平支付的是租房租金及吴兆平售房时其不知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安桃英没有证据证明安西平与吴兆平签订的售房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安西平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正确,安桃英要求安西平退还非法占有其房屋并承担非法占用期间的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桃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 胡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