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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德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XXX幢二层101A-18室。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4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476元,由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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