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XXX幢二层101A-18室。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4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476元,由原告安沃驰气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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