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溪上海商会,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翁煌祥,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少峰,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上海泉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文。
被申请人:王丰收,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溪上海商会诉被申请人陈少峰、上海泉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少峰、上海泉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丰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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