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阳、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