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MICHELUWEMARIA(明悟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霞、罗红娟,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忻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铭忻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4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如被告逾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被告须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原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未了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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