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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虞结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结兰,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结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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