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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与陆缘元、陆已翔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29号801。
  法定代表人:KEVINFRANCIS-XAVIERBOGARDU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缘元,女,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陆已翔,男,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缘元(系被告陆已翔女儿),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倪红英,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杰,男。
  被告:徐中杰,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缘元、陆已翔、倪红英、徐中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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