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书举,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宝。
被告杜国宝,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举与被告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杜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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