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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超、王佩佩与唐红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书超,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王佩佩,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红顺,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宋书超、王佩佩诉被告唐红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宋书超、王佩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书超、王佩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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