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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伟,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少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宋伟与被告叶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伟撤诉处理。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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