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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与绿城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伟,女,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宋伟与被告绿城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100,000元,出借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本金24,000元,至今尚有76,000元本金未付。原告遂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合同》虽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本院。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本院并未发现本院与双方的争议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实际联系。本院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亦无法提供。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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