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公琴,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霞,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林,经理。
原告宋公琴与被告上海林挺脚手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李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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