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军明,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明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否认借款,自认回扣,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认为,涉案相关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军明的起诉。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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