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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宋云峰,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雄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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