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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占成与李德臣、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宋占成
李德臣
陈健

原告宋占成,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德臣,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健,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宋占成诉被告李德臣、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臣、陈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德臣、陈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李德臣的父亲李焕德的证言及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了二被告离家出走一年多的事实。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李德臣、陈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臣、陈健偿还原告宋占成借款本息共计544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臣、陈健偿还原告宋占成借款本息共计544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曲贵臣
审判员:殷学琳
审判员:高庆良

书记员: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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