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卫东,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东与被告陈健、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东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卫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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