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叶芹,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应,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祝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叶芹与被告张向应、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伤情治疗尚未终结等且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叶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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