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向华,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琳,女,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宋向华与被告赵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宋向华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向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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