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洲,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 刘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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