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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如琴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洪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如琴,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升,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高立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如琴与被告张洪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如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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