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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与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宋宇,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宇与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宇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宇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60元,由申请人宋宇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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