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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张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永民村觉民428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宋勇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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