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宝权,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张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恩祥,男,1969年0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永民村觉民428号。
原告宋宝权诉被告刘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恩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宋勇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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