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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英、吕品等与宋珍、宋家银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家英,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吕品,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吕键,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珍,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宋家银,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宋家平,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宋家英、吕品、吕键诉被告宋珍、宋家银、宋家平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家英、吕品、吕键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家英、吕品、吕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家英、吕品、吕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3元,减半收取计6,141.50元,由原告宋家英、吕品、吕键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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