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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婷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小婷,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原告丈夫),住湖北省。
  被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小婷诉被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小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宏伟

书记员: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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