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宋小某与被告李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宋小某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某撤诉。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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