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希龙,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岱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宝同、柏秀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希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鹏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延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希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希龙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宋希龙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较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停车后被交警盘查时发现其有饮酒情况,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及抽血检验,其并非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属当场查获,不属于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希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鹏飞
书记员: 赵子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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