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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亮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宋德亮
刘堂亮(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德亮,寿光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堂亮,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德亮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德亮及其辩护人刘堂亮到庭参加诉讼。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期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亮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德亮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德亮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德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挪用的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410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亮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德亮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德亮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德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挪用的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4101.5万元。

审判长:董凤丽
审判员:张治中
审判员:杨立平

书记员:郝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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