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拥军,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拥政(系宋拥军之妹),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拥政,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拥宪,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定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拥军、宋拥政因与被申请人宋拥宪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2739号民事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拥军、宋拥政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是要求确认变更承租人关系无效。但原审却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补偿共有产分割的争议,强行要求再审申请人另途解决,从而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虽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系争房屋已被国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系争房屋上原有物权归于消灭,系争房屋的公房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故不具备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的可能性。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国家将依法进行补偿。宋拥军、宋拥政如认为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受到侵害,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故原审驳回了宋拥军、宋拥政的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宋拥军、宋拥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拥军、宋拥政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江英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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